生態環境部與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新修訂的《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23)自2023年7月1日起實施,新版標準相比原標準作出了重大修訂,為便于企業更好地宣貫新標準、自查整改,我們為您整理了以下內容,看看新標準有哪些重要變化。
1. 貯存設施的類型
原標準主要規定了危險廢物倉庫式和堆放兩種貯存形式的污染控制要求,本次修訂結合實際將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細化為貯存庫、貯存場、貯存池、貯存罐區等4種類型,以滿足多樣化的貯存需求
1) 貯存庫為倉庫式貯存設施,可用于貯存各類危險廢物。
2) 貯存場為具有防雨頂棚(蓋)的開放式貯存設施,主要用于堆存不易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大宗危險廢物。
3) 貯存池為具有防雨功能的池體構筑物,用于貯存單一類別的液態或半固態廢物。
4) 貯存罐區為由一個或多個罐體及相關附屬設施構成的固定式貯存設施,用于貯存液態廢物。
2. 貯存設施選址要求
原標準修改單對貯存設施的選址要求為“依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設施的位置及其與周圍人群的距離,并經具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新標準進一步完善了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選址要求,包括需滿足法律法規、規劃和“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不應選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應選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以及應滿足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明確的其與周圍環境敏感目標的距離。
3. 貯存設施的建設要求
新標準對貯存設施的建設要求比原標準規定的更為詳細,系統地提出了貯存設施建設的一般規定和各類貯存設施的建設要求:
1) 貯存庫內應根據廢物類型注意做好分區隔離措施,并根據貯存廢物的危險特性和污染途徑等采取相應的液體意外泄漏堵截、氣體收集凈化、防滲漏等污染防治措施。
2) 貯存場應特別注意防雨和地面徑流等外源性液體進入,同時還應做好場內廢水廢液導流收集,做到貯存過程不增加廢物量,并保證廢物不揚散、不流失。
3) 貯存池應特別注意強化池體的整體防滲和基礎防滲,同時應做好防止雨水和徑流流入,以及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的防范工作。
4) 貯存罐區應特別注意做好圍堰的建設,做好防滲防腐措施和液體意外泄漏堵截等防范措施,妥善處理圍堰內收集的廢水廢液等。
4. 貯存庫的具體要求
貯存庫是企業最常見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詳細要求如下:
1) 表面防滲 - 表面防滲主要針對地面和裙腳,原標準的要求“地面與裙腳要用堅固、防滲的材料建造”比較籠統,新標準則是更具備可操作性,要求表面防滲材料應與所接觸的物料或污染物相容,可采用抗滲混凝土、高密度聚乙烯膜、鈉基膨潤土防水毯或其他防滲性能等效的材料。
2) 基礎防滲 - 在常溫常壓下不易水解、不易揮發的固態危險廢物可分類堆放貯存,也就是將貯存的危險廢物直接接觸地面,在這種情況下,應采取基礎防滲,防滲層為至少1m厚黏土層(滲透系數不大于10 -7 cm/s),或至少2 mm 厚高密度聚乙烯膜等人工防滲材料(滲透系數不大于10 -10 cm/s),或其他防滲性能等效的材料。基礎防滲要求與原標準無差異,考慮到大多數企業都采用容器和包裝物盛裝危險廢物,未將危廢直接接觸地面,因此并非所有的貯存庫都需采取基礎防滲。
3) 分區 - 原標準僅規定了“不相容的危險廢物必須分開存放并設有隔離間隔斷”,新標準則規定貯存庫內應根據危險廢物的類別設置分區,不同貯存分區之間應采取隔離措施,隔離措施可根據危險廢物特性采用過道、隔板或隔墻等方式。
4) 液體泄漏堵截設施 - 原標準籠統規定所有危險廢物貯存倉庫要設計堵截泄漏裙腳,地面與裙腳所圍建的容積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儲量或者總儲量的1/5。實踐中,只有存放液態廢物的才可能存在泄漏問題,新標準明確了在貯存庫內或通過貯存分區方式貯存液態危險廢物的,應具有液體泄漏堵截設施,堵截設施最小容積不應低于對應貯存區域最大液態廢物容器容積或液態廢物總儲量 1/10(較大值)。
5) 滲濾液收集設施 - 原標準籠統規定所有危險廢物貯存倉庫都要設計泄漏液體收集裝置,新標準明確了用于貯存可能產生滲濾液的危險廢物時,才需要設計滲濾液收集設施,并非所有貯存液態危險廢物的設施都需要設計液體收集設施。
6) 氣體導出口和凈化裝置 - 原標準籠統規定所有危險廢物貯存倉庫都要設計氣體導出口和氣體凈化裝置,新標準則提出明確要求,貯存易產生粉塵、VOCs、酸霧、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和刺激性氣味氣體的危險廢物貯存庫,應設置氣體收集裝置和氣體凈化設施。
7) 觀察窗 - 原標準規定所有危險廢物貯存倉庫都要設計觀察窗口,新標準則刪除了這一要求。
5. 容器和包裝物污染控制要求
新舊標準在關于包裝容器使用方面也有不同的規定,原標準規定貯存在常溫常壓下不水解、不揮發的固體危險廢物可以采用堆放的方式貯存,其他類型的必須將危險廢物置于容器中。
新標準中規定,在常溫常壓下不易水解、不易揮發的固態危險廢物可分類堆放貯存,其他固態危險廢物應裝入容器或包裝物內貯存。液態危險廢物應裝入容器內貯存,或直接采用貯存池、貯存罐區貯存。半固態危險廢物應裝入容器或包裝袋內貯存,或直接采用貯存池貯存。具有熱塑性的危險廢物應裝入容器或包裝袋內進行貯存。易產生粉塵、VOCs、酸霧、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和刺激性氣味氣體的危險廢物應裝入閉口容器或包裝物內貯存。
硬質容器和包裝物及其支護結構堆疊碼放時不應有明顯變形,無破損泄漏。柔性容器和包裝物堆疊碼放時應封口嚴密,無破損泄漏。使用容器盛裝液態、半固態危險廢物時,容器內部應留有適當的空間,新標準不再要求“容器頂部與液體表面之間保留100mm空間”,因為不同的危險廢物和容器材質,收縮膨脹特性不能一概而論,只要做到不溢出即可。
6. 貯存設施運行環境管理要求
新標準結合最新《固廢法》,細化完善了貯存設施運行環境管理要求,包括入庫前的標簽檢查、貯存設施的定期檢查和清理、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臺賬、設施管理制度、操作規程,此外,如企業屬于土壤環境重點監管單位,則需結合貯存設施特點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制度,并定期開展隱患排查。
7. 環境監測和應急要求
新標準對貯存設施的環境監測提出明確要求,要針對危廢貯存設施制定監測計劃并按規定開展監測,比如配有收集凈化系統的貯存設施應對排放口進行監測;涉及VOCs排放的,除了監測排放口外,還需要進行無組織監測;涉及惡臭的需要對惡臭指標開展監測;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還應當對地下水開展相關監測。
新標準補充了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環境應急要求,從應急預案管理、人員、裝備、物資和預警響應等方面提出了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環境應急要求。
8. 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的信息化管理要求
針對HJ 1259 規定的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即危廢年產生量 100 t 及以上的單位、具有危險廢物自行利用處置設施的單位或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新標準要求這些單位應采用電子地磅、電子標簽、電子管理臺賬等技術手段對危險廢物貯存過程進行信息化管理,提升危險廢物貯存環境管理水平。采用視頻監控的應確保監控畫面清晰,視頻記錄保存時間至少為 3 個月。
9. 小微產廢單位的簡化管理要求(貯存點)
我國危險廢物產生單位中存在數量眾多的小微產廢單位,其危險廢物產生量少、環境風險相對較低,且部分單位不具備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設施的條件,危險廢物貯存需求與其他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不同,亟需適用于貯存小量危險廢物的貯存形式。此外,部分產廢單位具有在生產線附近中轉存放產生的危險廢物的實際需求,而原標準中無針對此類情況的管理規定,因此,需針對此種情形設置明確的污染控制要求。
針對以上兩種情形,新標準特意增加了貯存點的概念和相關要求,貯存點指用于同一生產經營場所專門貯存危險廢物的場所以及部分產廢單位在生產線附近中轉存放產生的危險廢物的場所。納入HJ 1259 規定的危險廢物登記管理單位,即危廢年產生量 10 t 以下且未納入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的單位(小微產廢單位),可根據危險廢物的特性、包裝形式和污染途徑等,設置危險廢物貯存點,采取比較靈活且有針對性的環境風險防控措施,簡化相關環境管理要求。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顯著降低小微產廢單位建設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成本。
貯存點的基本要求包括與其他區域隔離,防風、防雨、防曬、防流失、防揚散、防滲漏等,值得注意的是,貯存點應及時清運貯存的危險廢物,實時貯存量不應超過 3 噸。